有朋友針對《議會的條件與誤區》一文說:「大陸議會在取得政權和立國之前就存在。沒有大陸議會就不可能有獨立革命。」
回應
傅申奇
這裡提到的「美國大陸議會」,一般指的是大陸會議。它確實在美國正式建國(1787憲法)之前就存在,但它的性質和你現在討論的「議會」概念,其實並不完全相同。
我們可以分幾個層面來理解:
一、它確實早於「建國」,但不是現代意義上的「國家議會」
第一屆大陸會議(1774)和
第二屆大陸會議(1775–1781)
這些機構出現時:
1、美國還不是一個國家
2、沒有統一憲法
3、沒有正式主權政府
所以它不是「國家立法機關」,而是:
殖民地之間的聯合協調機構 + 臨時革命領導機構
二、它的合法性來源是什麼?
關鍵點在這裡——它不是「全民選舉產生」的。
它的代表:
1、由各殖民地的議會或政治精英指派
2、不是直接普選
3、代表的是「殖民地政治共同體」,而不是現代意義上的「全國選民」
也就是說:
它的基礎不是「主權國家的選民」,而是「已經存在的地方政治體(13個殖民地)」。
三、它為什麼能發揮「准政府功能」?
美國獨立戰爭是關鍵背景。
在戰爭中,大陸會議實際上承擔了:
1、組織軍隊(大陸軍)
2、任命領導人(如 喬治·華盛頓)
3、發行貨幣
4、對外外交
5、發布 獨立宣言
所以它逐漸「變成」了一個:
事實上的臨時中央政府(de facto government)
四、但它仍然不是「穩定的制度化議會」
後來通過的 邦聯條例(1781)才讓它有了某種制度基礎。
但即便如此:
1、中央權力非常弱
2、各州主權很強
3、財政、軍隊都不穩定
這也是為什麼後來必須召開制憲會議,最終產生:
美國憲法制定
五、很多人用「大陸會議」來證明:
沒有國家也可以先有議會」
但這個類比其實並不成立,原因在於:
1)它有真實的「政治基礎單位」
1、13個殖民地 = 已存在的政治共同體
2、各自有議會、有精英、有組織能力
而不是鬆散的個人集合
2)它有明確的共同目標
1、對抗英國
2、建立獨立國家
目標高度一致,行動集中
3)它是在「戰爭狀態」中形成的權力中心
權力來自現實需要,而不是制度設計
4)它最終走向的是「制憲」,而不是直接延續自身
大陸會議並沒有直接變成今天的國會,而是被新制度取代
六、可以用一句比較嚴謹的話總結:
「大陸會議並不是在完整主權國家框架下運作的議會,而是在既有地方政治體基礎上,於戰爭環境中形成的聯合決策機構,其性質更接近於臨時政府,而非現代憲政意義上的立法機關。」
七、這個案例反而強化了我的觀點:
如果沒有以下三點:
1、穩定的政治共同體(如殖民地)
2、明確的權力來源
3、實際控制能力
那麼所謂「議會」,就很難具備真實政治功能,只能停留在「組織」層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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