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2月19日星期四

第十二章對地方債務的應對及效果

需要說明一點:
地方債務不是單純的財務問題,而是同時牽連:
1)地方政府運轉
2)公共服務供給
3)國企與城投公司
4)銀行資產安全
5)社會穩定預期
當局的的基本策略不是“還清”,也不是“出清”,而是:
避免集中爆雷,拖時間換穩定。
具體的應對措施:
一、債務「再包裝」,把顯性風險變成長期負擔
(1)債務展期、降息、重組
1)將短期到期債務改為中長期
2)下調利率
3)借新還舊
結果只是:
1)避免了違約集中爆發
2)地方政府“暫時喘口氣”
問題被延後,沒有被消除。
(2)隱性債顯性化,但只做到一半
1)將部分城投債納入監管
2)要求“摸底、登記”
結果是:
賬面是清楚、透明一點了。看清了問題,但沒有解決辦法,找不到真正的清償路徑,反而顯出束手無策的本相。

二、嚴控新增債務:止血,而非治療
(3)限制地方新增融資
1)嚴控城投平台新項目
2)壓縮基建投資衝動
作用只是:
防止債務失控,卻使地方投資能力大幅下降。地方政府從“投資引擎”變成“縮表主體”

三、中央間接托底:不兜底,但不讓倒
(4)中央不明確兜底,但默認維穩
1)不公開承諾救助,但實際上通過銀行體系承接
結果:
保住了市場“不能違約”的底線,但風險定價卻失真了。
地方債成了半行政、半市場的灰色資產。

(5)用制度約束替代財務解決
1)強化問責與審批
2)控制地方官員舉債衝動
3)制止“新官不理舊賬”

作用是:
抑制了地方官員短期激進行為,官員風險偏好急劇下降,地方政府行為
全面轉向防禦型,地方政府集體進入「低能耗生存模式」。
我们用一個具象畫面描述:
一個縣政府,每天最重要的工作不是發展經濟,而是:
1)發工資
2)還利息
3)不出事
具體表現為:
1)基建項目大幅減少
2)拖欠企業工程款
3)公共服務質量下降
4)地方消費被動收縮

四、這些措施為何不能解決地方債問題?
要真正出清地方債需要三個關鍵條件
至少需要一個條件成立:
1)經濟高速增長
2)房地產再度繁榮
3)中央大規模財政轉移
而現實的情況是:三者同時缺位
所以地方債務已進入「不可逆區間」
原因是:
1)土地財政不可回歸,房地產不可能再度繁榮;
2)稅基難以快速擴張,因為經濟已經失速,不可能高速增長;
3)支出剛性高度存在,中央財政已經緊繃和透支,不會有大規模支付轉移。
所以,地方債務只能被管理,不能被解決和出清。

債務處置需要制度改革
1)需要重構中央—地方財權關係
2)需要給地方穩定稅源
3)需要降低支出責任
否則:
今天的債務重組和展期,只是明天的再積累,而習當局沒有這些舉措,
所以地方債務危機進入了不可逆區間,全方位崩塌只是時間問題。
五、地方債在「放大器」體系中的角色
我們前面講過:地方債,是核心放大器,是放大器的“電源模塊”。这是地方财政—金融—房地产这条“核心放大器链条”的中枢。
地方債不是第一個出問題的地方,
但它是把所有問題黏合在一起的核心節點:
失業、房地產崩跌、金融危機、預期崩坍等,都經過地方債的蒸發而放大。

六、總結
面對地方債務問題,當局採取以穩定為導向的「時間換空間」策略。地方債務沒有被解決和出清,而是被「凍結、拉長、隱形化」了。
當局通過展期、重組、行政約束和金融體系托底,暫時避免了集中違約與系統性崩潰。然而,在經濟增長放緩、土地財政終結與稅基萎縮的背景下,地方債務已進入不可逆的長期承壓狀態。雖然有些地方政府像土匪似的,以合法的形式開創了搶劫財政:製造各種藉口搶劫民營企業家的資產,(甚至有跨地區的遠洋捕撈),和罰款財政:對民眾任意高額罰款。但還是杯水車薪,無法填補地方債務的黑洞。當局這一策略的代價,是地方政府投資能力與公共服務能力的持續削弱,從而反過來放大了失業、消費萎縮與信心坍塌等結構性問題。和其他危機一起形成合力,把大陸經濟推進通縮的下行螺旋通道。
因此綜合危機的疊加和增量加速是2026年和此後若干年可以預見的景象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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